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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A(020027)(1)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7 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485 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根據所
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
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
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
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變
化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
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
管理風險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低風險品
種,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的與托管相關的基金信息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招募說明書所
載內容截止日為 2017 年 7 月 31 日,投資組合報告為 2017 年 2 季度報告,有關財務數據和
凈值表現截止日為 201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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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2
第二部分 釋義................................................................................................................................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2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07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107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
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
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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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并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8 日頒布、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
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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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29、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4、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5、《業務規則》: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6、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7、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8、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3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0、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申購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3、元:指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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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A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
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5、C 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但對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收取贖回費的基金份額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1、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 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3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注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辛怡
聯系電話:(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況
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6 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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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別為國
泰金龍行業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鵬藍籌價
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金鼎證券投資基金轉型
而來)、國泰金牛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滬深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雙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區位優勢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小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金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
而來)、國泰納斯達克 1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上證 180 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上證 180 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國泰事件驅動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信用互利分級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大宗商品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LOF)、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現金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國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由金泰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國證房地產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估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
國泰估值優勢可分離交易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而來)、上證 5 年期國債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上證 5 年期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納斯達克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國企業境外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美國房地產開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國證醫藥衛生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淘金互聯網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聚信價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國泰國策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濃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安康養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結構轉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金鑫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金鑫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新經濟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食品飲料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創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由國泰 6 個月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策略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由國泰目標收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深證 TMT50 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有色金屬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睿吉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興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生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互聯網+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新目標
收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全球絕對收益型基金優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鑫保本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大健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國泰融豐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國泰國證新能源汽車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國證新能源汽車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國證新能源汽車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長交易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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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軍工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添
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福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創業板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LOF)、國泰鴻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景益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澤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豐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鑫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信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
泰利是寶貨幣市場基金、國泰安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普益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惠收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嘉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眾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
泰潤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融信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現金寶
貨幣市場基金、國泰景氣行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航天軍工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LOF)、國泰中證國有企業改革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國泰民豐回報定期開放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申萬證券行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國泰策
略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而來)、國泰量
化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大農業股票
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智能裝備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融安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國泰潤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穩益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獲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資產管理人資
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國社保基金多個投資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獲得企
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為首批獲準開展特定客戶資產
管理業務(專戶理財)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獲得合格境內機
構投資者(QDII)資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專戶理財和 QDII 等管理業務資格。
三、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陳勇勝,董事長,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國建設
銀行總行工作,歷任綜合計劃處、資金處副處長、國際結算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總經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總經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長。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任監事長。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建投傳媒華文公司任監事長、紀委書記。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黨委書記,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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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張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權管理部業務副經理、業務經理,資本市場部業務經理,策略投資部助理投資經理,公
開市場投資部助理投資經理,戰略發展部業務經理、組負責人,現任戰略發展部處長。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學本科,會計師。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業部西南地
勘局財會處干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國建設銀行工作,歷任財會部干部、人
力資源部干部、副處長、處長、總經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國建銀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工作,歷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業務總監。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歷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工會主席、黨委委員、副
總裁、董事。現任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專職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碩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負責經濟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師;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險研究員;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總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權益部總
監。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總經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助理經理;1994 年起任中
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險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再保險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樹梓,董事,大學本科,高級會計師。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東臨沂電業
局工作,歷任會計、科長、副總會計師。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魯晉王曲發電
公司工作,任黨組成員、總會計師。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魯能集團經營考核與審
計部總經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總經理。
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審計部主任,公司黨組成員、總會
計師。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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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周向勇,董事,碩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從業經歷。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工作,先后任辦公室科員、個人銀行業務部主任科員。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國建銀投資公司工作,任辦公室高級業務經理、業務運營組負責人。2011 年 1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總經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總經理及公司董事。
王軍,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系、法學院
執教,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院長,兼任全國法律專
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際貿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
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
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
員會仲裁員、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2013 年起兼任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獨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獨立董事。
常瑞明,獨立董事,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1980 年起在工商銀行河北省工作,歷任
河北滄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長;河北省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信息處處長、副處長;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長、黨組副書記、書記;河北省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2004 年起任工商
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黨委書記;2007 年起任工商銀行工會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銀泉大廈董事長。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楊小舟,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員。1981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任南京林業大
學(原南京林產工業學院)財務處會計員。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中國財政科學研
究院(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工作,歷任實習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室
主任。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長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福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副總裁。2005 年 12 月起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員,研究生部博士生
導師。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黃曉衡,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國建
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職于計劃處、信貸處、國際業務部,歷任副處長、處長。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國建設銀行倫敦代表處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國建設銀行紐約代表處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工
作,歷任國際部副總經理、資金計劃部總經理、會計部總經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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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財務總監、公司管委會成員、顧問。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漢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總經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梁鳳玉,監事會主席,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
建設銀行遼寧分行國際業務部、人力資源部、葫蘆島市分行城內支行、葫蘆島市分行計財部、
葫蘆島市分行國際業務部、建設銀行遼寧分行計劃財務部工作,任業務經理、副行長、副總
經理等職。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國投資咨詢公司任財務總監。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國
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部任高級經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資有限
責任公司任副總經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監事會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監事,大學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書及法務。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規
部主管、公司秘書兼法務。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規部副總
經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規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東
南亞及南亞合規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執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執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監事。
劉錫忠,監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稽核監察局主
任科員。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華北電力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工作,歷任部門經理、
副總經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華北分公司副總經理、紀檢
監察室主持工作、風險管理部主任、資金管理部主任、河北業務部主任,現任風險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監事。
鄧時鋒,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天同證券。2001 年 9 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社保 111 組合基金經理助理、國泰金鼎價值混合和國泰金泰封閉的
基金經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國泰金鼎價值精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國泰區位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國泰估值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
2015 年 9 月起兼任國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 7 月起任權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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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總監。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倪鎣,監事,碩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經理。2001 年 3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信息技術部總監、運營管理部總
監。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宋凱,監事,大學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上
海分所助理經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審計
部總監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陳勇勝,董事長,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周向勇,總經理,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陳星德,博士,15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就職于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瑞士銀行環球資產管理香港公司和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職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督察長、副總經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輝,大學本科,17 年金融從業經歷。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職于上海遠洋運輸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職于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職于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職于 AIG 集團,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職于星展銀行。2010 年 4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財富
大學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財富大學)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總經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18 年證券從業經歷。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職于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歷任稽查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行政辦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處副處長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職于中國證監會上海專員辦,任副處長;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職于上海申樂實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職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長;2016 年 3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黃志翔,學士,7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華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員。2013 年 6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交易員和基金經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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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6 年 11 月起任國泰淘金互聯網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國泰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國泰現金寶貨幣市場
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 4 月起兼任國泰民豐回報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國泰潤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來至 2013 年 10 月由胡永青擔任基金經理,自 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張一格擔任基金經理,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由韓哲昊
擔任基金經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6 日由韓哲昊和黃志翔共同擔任基
金經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由黃志翔擔任基金經理。
5、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研部門負責人
及業務骨干等相關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
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
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并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
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
周向勇:總經理
委員:
周向勇:總經理
陳星德:副總經理
吳晨:固收投資總監、絕對收益投資(事業)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鄧時鋒:權益投資總監、權益投資(事業)部小組負責人
吳向軍:海外投資總監、國際業務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6、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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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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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開
展,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
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涵蓋了內部會計控制、風險管理控制和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運營的各
個方面,并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格實施。
(1)內部風險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公司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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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部,稽核監察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內部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
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保持與業務發展的同等地位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制度完善和穩固
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應與公司業務發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使風險控制更具客觀性和操
作性。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準則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實現了職責分離和崗位相互制約,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準確、完整,并保證各基金會計核
算和公司財務管理的相互獨立,保護基金資產的獨立、安全。
(3)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為有效控制管理運營中的風險,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風險管理控制制度,其內容由
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主要包括:崗位分離和空間分離制度、投資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術控制、營銷業務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和獨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以
及相應的業務控制流程等。通過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對公司面臨的投資風險和管理風險進
行有效的控制。
(4)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實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通過對稽核監察部充分授權,對公司執行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情況、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況和有效性進行全面的獨立監察稽核,確保公司
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環境
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環境,以保證內部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實施,主要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分級授權、注重誠信并關注風
險的道德觀和經營理念、獨立的監察稽核職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目前有獨立董事 4 名。董事會下設提名及資格
審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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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及監督;
2)在組織結構方面,公司設立的執行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機
構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決策和監督控制。同時公司各部門之間
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
構、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3)公司一貫堅持誠信為投資人服務的道德觀和穩健經營的管理理念。在員工中加強職
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為本和穩健經營的企業文化;
4)公司稽核監察部擁有對公司任何經營活動進行獨立監察稽核的權限,并對公司內部
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和提出改進建議。
(2)控制的性質和范圍
1)內部會計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保證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核算的獨立性、全面性、真
實性和及時性。
首先,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會計制度和準則,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財務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以及會計業務控制流程,做好基金業務和公司經營的核算工作,真實、完整、
準確地記錄和反映基金運作情況和公司財務狀況。
其次,公司將基金會計和公司財務核算從人員上、空間上和業務活動上嚴格分開,保證
兩者相互獨立,各基金之間做到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基金資產和公司資產之間、以及
各基金資產之間的相互獨立性。
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崗位職責分離控制、憑證與記錄控制、資產接觸控制、獨立稽核等制
度,確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管理中做到對資源的有效控制、有關功能的相互分離和各崗
位的相互監督等。
另外公司還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財務費用審批制度,加
強成本控制和監督。
2)風險管理控制
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主要包括:
崗位分離和空間隔離制度:為保證各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確的崗位分離制
度;同時實行空間隔離制度,建立防火墻,充分保證信息的隔離和保密;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通過建立完整的研究業務控制、投資決策控制、交易業務控制,完
善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決策職能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風險控制職能,實行投資總監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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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分級授權制度和股票池制度,進行集中交易,以及風險管理部對投資交易實時監控等,
加強投資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資、交易、風險控制的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建立了科學先進的投資風險量化評估和管理體系,控制投資業務中面臨
的市場風險、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投資業績績效評估體系,對投資
管理的風險和業績進行及時評估和反饋;
信息技術控制:為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公司在硬件設備運行維護、軟件采購
維護、網絡安全、數據庫管理、危機處理機制等方面均制定實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營銷業務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場營銷、客戶開發和客戶服務制度,以保證在營銷
業務中對有關法律法規的遵守,以及對經營風險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資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規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證信息披露的
及時、準確和完整;在資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資料保全備份系統,以及完整的會
計、統計和各種業務資料檔案;
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稽核監察部有權對公司各業務部門工作進行稽核檢查,并保證稽
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3)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
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首先從總體上制定了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對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進
行辨識和評估,制定了風險控制原則。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總體方針指導下,各部門根據各自
業務特點,對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針對性地建立了詳細的風險控
制流程,并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控制。
(3)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檢查
公司稽核監察部在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公司各業務活動中內部控制措施的實施情
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察稽核,重點是業務活動中風險暴露程度較高的環節,以確保公司
經營合法合規、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確保現有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公司會根據新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以適應公司經營活動的變化。公司稽核監察部在對
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的基礎上,也會重點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
估,并提出相應改進建議。
(4)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報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報告流程,各部門對于內部控制制度實施過程中出
現的失效情況須及時向公司高級管理層和稽核監察部報告,使公司高級管理層和稽核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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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了解內部控制出現的問題并作出妥善處理。
稽核監察部在對內部控制實施情況的監察中,對發現的問題均立即向公司高級管理層報
告,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對于重大問題,則通過督察長及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同時稽核監察部定期出具獨立的監察稽核報告,直接報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保證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市
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注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 210 人,平均年齡 30 歲,
95%以 上 員 工 擁 有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學 歷 , 高 管 人 員 均 擁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學 歷 或 高 級 技 術 職
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 1998 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管服
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
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
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
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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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QFII 資產、QDII 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
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 專戶資產、
ESCROW 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
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
管證券投資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三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
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51 項最佳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管銀
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托管行業的
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托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
是分不開的。資產托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托管業務
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
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繼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權威的 SAS70(審計標準
第 70 號)審閱后,2015 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第九次通過 ISAE3402(原 SAS70)審
閱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第三方對我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
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目前,ISAE3402 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
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范
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
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托管業務安
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
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托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托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
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
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
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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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并貫穿于
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托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
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
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
他委托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
并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
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托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
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墻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
網絡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托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托管部在實現內部
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托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
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
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并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
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托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營銷活動、
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托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
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據傳輸線路
的冗余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托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于數據、應
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
實戰,資產托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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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從演練結果看,資產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托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
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托管業務健康、穩定
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
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
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
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
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托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托管部已
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
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托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托管
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范運作,一直將建
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
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視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
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
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的三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
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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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序號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
1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上海直銷柜臺
傳真:021-31081861 網址:www.gtfund.com
電子交易網站:www.gtfund.com 登錄網上交易頁面
國泰基金 智能手機 APP 平臺:iphone 交易客戶端、Android 交易客戶端
2 “國泰基金”微信交易平臺
電子交易平臺
電話:021-31081738 聯系人:李靜姝
2、其他銷售機構
(1)銷售銀行及券商
序號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信 息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100005)
中國工商銀行股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100005)
1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中國農業銀行股
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客戶服務中心 傳真:010-85109219
網址:www.95599.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中國銀行股份
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系人:客戶服務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中國建設銀行股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4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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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188 號
交通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牛錫明 客服電話:95559
5
限公司 聯系人:張宏革 電話:021-58781234
網址:www.bankcomm.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招商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傅育寧 聯系人:鄧炯鵬
6
限公司 電話:0755-83198888 傳真:0755-83195109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號
上海浦東發展銀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號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電話:021-61618888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聯系人:豐靖
中信銀行股份有
8
限公司 電話:010-65550827 傳真:010-65550827
客服電話:95558 網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 981 號
上海農村商業銀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聯系人:吳海平
9
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38576977 傳真:021-50105124
客服電話:021-962999 網址:www.srcb.com
注冊地址:杭州市慶春路 46 號杭州銀行大廈
杭州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聯系人:嚴峻
10
限公司 電話:0571-85163127 傳真:0571-85179591
客服電話:400-888-8508 網址:www.hzbank.com.cn
注冊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 218 號
渤海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聯系人:陳瑋
11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41 傳真:022-58316259
網址:www.cbhb.com.cn
青島銀行股份有 注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 68 號華普大廈
1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聯系人:葉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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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532-68629960 傳真:0532-85709725
客服電話:96588(青島)400-669-6588(全國)
網址:www.qdccb.com
注冊地址:洛陽市新區開元大道與通濟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聯系人:胡艷麗
洛陽銀行股份有
13 電話:0379-65921977 傳真:0379-65920155
限公司
客服電話:0379-96699
網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3038 號合作金融大
廈
深圳農村商業銀 法定代表人:李偉 聯系人:王璇 宋永成
14
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755-25188269 傳真:0755-25188785
客服電話:4001961200 網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冊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 88 號天安國際大廈 49 樓
大連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陳占維 聯系人:李鵬
15
限公司 電話:0411-82308602 傳真: 0411-82311420
客服電話:400-664-0099 網址:www.bankofdl.com
注冊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尚志大街 160 號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聯系人:吳昊、馮小航
哈爾濱銀行股份
16 電話:0451-86779608 傳真:0451-86779218
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37
網址:www.hrbb.com.cn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 1 號
廣州農村商業銀 法定代表:王繼康 聯系人:盧媛薇、陳捷
17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13 電話:020-28852729
網址: www.grcbank.com
注冊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 2 號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聯系人:林培珊、楊亢
東莞農村商業銀
18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769-961122 電話:0769-22866254
網址:www.d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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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 618 號
國泰君安證券股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系人:芮敏祺
19
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38676161 傳真:021-38670161
客服電話:95521 網址:www.gtja.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系人:許夢園
中信建投證券股
20 電話:010-85156398 傳真:010-65182261
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4008-888-108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
16-26 樓
國信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系人:周楊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客服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座 38-45 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系人:黃嬋君
招商證券股份有
22 電話:0755-82960167 傳真:0755-83734343
限公司
網址:www.newone.com.cn
客服電話:400-888-8111/95565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聯系人:鄧顏
中國銀河證券股
23 電話:010-66568292 傳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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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 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系人:李笑鳴
海通證券股份有
24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63602722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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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萬宏源證券有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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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系人:黃瑩
客服電話:95523
電話:021-33388211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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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1 號高德置地廣場 F 棟
18、19 層
萬聯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聯系人:甘蕾
26
任公司
電話:020-38286026 傳真:020-3828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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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8 號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層
民生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聯系人:趙明
27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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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聯系人:陸曉
28
限公司 電話:0512-62938521 傳真:0512-65588021
全國客服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號 2 號樓 22 層-29 層
東方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系人:吳宇
29
限公司 電話:021-63325888 傳真:021-6332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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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聯系人: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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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 電話:021-53519888 傳真: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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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4
樓
國盛證券有限責
31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聯系人:徐美云
電話:0791-6285337 傳真:0791-6288690
網址:www.gsstock.com
32 光大證券股份有 注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系人:劉晨、李芳芳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134
客服電話: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網址:www.ebscn.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40-42 樓
世紀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盧長才 聯系人:王飛
33
任公司 電話:0755-83199511 客服電話:0755-83199511
傳真:0755-83199545 網址:www.csco.com.cn
注冊地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 號 618
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5、18、19、36、
廣發證券股份有 38、39、41、42、43、44 樓
3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系人:黃嵐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305
客服電話:95575 網址:www.gf.com.cn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
(二期)北座
中信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系人:侯艷紅
35
限公司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6029
網址:www.cs.ecitic.com
注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 號寫字樓 101
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賓水道 8 號
渤海證券股份有
36 法定代表人:杜慶平 聯系人:王兆權
限公司
電話:022-28451861 傳真:022-28451892
客服電話:400-651-5988 網址:www.bhzq.com
注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 29 號澳柯瑪大廈 15 層
1507-1510 室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中信證券(山東) 號樓第 20 層(266061)
37
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系人:趙艷青
電話:0532-85023924 傳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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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 號華泰證券廣場、深
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4011 號港中旅大廈 18 樓
華泰證券股份有
38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系人:龐曉蕓
電話:0755-82492193 網址:www.htzq.com.cn
客服電話:95597
注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號長江證券大廈
長江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崔少華 聯系人:奚博宇
39
限公司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客服電話:95579 網址:www.95579.com
注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 10 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 10 號 17 層
中原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聯系人:程月艷、耿銘
40
限公司 電話:0371-65585670 傳真:0371-65585665
客服電話:400-813-9666/0371-967218
網址:www.ccnew.com
注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中泰證券股份有
41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系人:吳陽
限公司
電話:0531-68889155 傳真:0531-68889185
客服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28
層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系人:陳劍虹
安信證券股份有
42 聯系電話:0755-82825551 傳真:0755-82558355
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注冊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 111 號
恒泰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系人:王旭華
43
限公司 電話:0471-4972343 傳真:0471-4961259
客服電話:0471-4961259 網址:www.cnht.com.cn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
心 A 棟第 18 層-21 層及第 04 層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單元
中國中投證券有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系人:張鵬
44
限責任公司
電話:0755-82023442 傳真:0755-82026539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服電話:400-600-8008、95532
注冊地址:廈門市蓮前西路二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長城國瑞證券有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聯系人:趙欽
45
限公司 電話:0592-5161642 傳真:0592-5161140
客服電話:0592-5163588 網址:www.xmzq.cn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 57
層
華寶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陳林 聯系人:劉聞川
46
任公司
電話:021-68778081 傳真 021-68778117
客服電話:400-820-9898 網址:www.cnhbstock.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中國國際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劍閣 聯系人:羅文雯
47
份有限公司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1156
網址:www.cicc.com.cn
注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8 層
華福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系人:張騰
48
任公司 電話:0591-87278701 傳真:0591-87841150
客服電話:0591-96326 網址:www.hfzq.com.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座 701
天相投資顧問有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聯系人:林爽
49
限公司 電話:010-66045608 傳真:010-66045527
客服電話:010-66045678 網址:www.txsec.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信達證券股份有
50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聯系人:唐靜
限公司
電話:010-88656100 傳真:010-88656290
客服電話:400-800-8899 網址:www.cindasc.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新盛大廈 A 座 6-9 層
中國民族證券有 法定代表人:趙大建 聯系人:李微
51
限責任公司 電話:010-59355941 傳真:010-66553791
客服電話:400-889-5618 網址:www.e5618.com
注冊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 308 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聯系人:李昕田
華龍證券有限責
52 電話:0931-8888088 傳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電話: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網址:www.hlzqgs.com
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 179 號
國元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聯系人:祝麗萍
53
限公司 電話:0551-2257012 傳真:0551-2272100
客服電話:95578 網址:www.gyzq.com.cn
注冊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東新街 232 號信托大廈 16-17 樓
西部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聯系人:馮萍
54
限公司 電話:029-87406488 傳真:029-87406387
客服電話:95582 網址:www.westsecu.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 號榮超大廈 16-20
層
平安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系人:周一涵
55
限公司
電話:021-38637436 傳真:021-33830395
客服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 510 號南半幢 9 樓
德邦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聯系人:朱磊
56
限公司 電話:021-68761616 傳真: 021-68767880
客服電話:4008888128 網址:www.tebon.com.cn
注冊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 1619 號國際金融大
廈 A 座 41 樓
中航證券有限公
57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聯系人:史江蕊
司
電話:010-64818301 傳真:010-64818443
客服電話:400-88-95335 網址:www.avicsec.com
注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層
東海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劉化軍 聯系人:李濤
58
限公司 電話:0519-88157761 傳真:0519-88157761
客服電話: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注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 22-24
層
方正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聯系人:郭瑞軍
59
限公司
電話:0731-85832503 傳真:0731-85832214
客服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注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系人:郭熠
山西證券股份有
60 電話:0351-8686659 傳真:0351-8686619
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666-1618、95573
網址:www.i618.com.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8 號
華融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聯系人:黃恒
61
限公司 電話:010-58568235 傳真:010-58568062
客服電話:010-58568118 網址:www.hrsec.com.cn
注冊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 18 號
日信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聯系人:陳韋杉
62
任公司 電話:010-66413306 傳真:010-66412537
客服電話:010-88086830 網址:www.rxzq.com.cn
注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 56 號
江海證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聯系人:張宇宏
63
司 電話:0451-82336863 傳真:0451-82287211
客服電話:400-666-2288 網址:www.jhzq.com.cn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
塔 19 樓、20 樓
廣州證券有限責
64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東 聯系人:林潔茹
電話:020-88836655 傳真:020-88836654
客服電話:020-961303 網址:www.gzs.com.cn
注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號黃龍世紀廣場 A 座 6/7
浙商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系人:毛亞莉
65
限公司 電話:021-64318893 傳真:021-64713795
客服電話:967777 網址:www.stocke.com.cn
注冊地址:西安市錦業路 1 號都市之門 B 座 5 層
開源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系人:王姣
66
任公司 電話:029-68633210 客服電話:400-860-8866
網址:www.kysec.cn
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 號財智
中心 B1 座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聯系人:汪燕
67
公司
電話:0551-65161675 傳真:0551-65161600
客服電話:4008096518 網址:www.huaan.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28 層 A01、
B01(b)單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系人:王逍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
68 電話:021-64339000
公司
客服電話: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網址:www.cfsc.com.cn
注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
69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聯系人:賈鵬
公司
電話: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客戶服務電話: 4006600109 網址:www.gjzq.com.cn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
(二期)北座 13 層 1301-1305 室、14 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
中信期貨股份有限 (二期)北座 13 層 1301-1305 室、14 層
70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系人:洪誠
電話:0755-23953913 傳真:0755-83217421
網址: www.citicsf.com
32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樓 2005 室
申萬宏源西部證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聯系人:王懷春
71
券有限公司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客服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注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 號華西證券大
廈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 號華西證券大
華西證券股份有 廈
7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系人:謝國梅
聯系電話:010-52723273 傳真:028-86150040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注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中區西大街 11 號工商銀行 3 樓
九州證券股份有
73 法定代表人:曲國輝 客服電話:95305
限公司
網址:www.jzsec.com
注冊地址:杭州市建國中路 99 號
杭州聯合農村商 法定代表:張晨 聯系人:仇侃寧
74 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電話:0571-87923225 傳真:0571-87923214
客服電話:96592 網址:www.urcb.com
注冊地址:內蒙古包頭市鋼鐵大街 6 號
法定代表:李鎮西 法定代表:劉芳
包商銀行股份有
75 電話:0472-5189051 電話:0472-5189057
限公司
客服電話:96016(北京、內蒙古地區)
網址: www.bsb.com.cn
注冊地址:山東壽光市銀海路 19 號
山東壽光農村商 法定代表:顏廷軍 聯系人:周淑貞
76 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電話:0536-5293756 傳真:0536-5293756
客服電話:0536-96633
注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長風西街一號麗華大廈 A
座
晉商銀行股份有
77
限公司 法定代表:閻俊生
客服電話:95105588 網址: www.jshbank.com
注冊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 號
寧波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78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注冊地址:張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號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聯系人:朱芳
張家港農村商業
79 銀行股份有限公 電話:0512-96065 客服電話:0512-96065
司
傳真:051256968259
網址:www.zrcbank.com
地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南大街 248 號
恒豐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 蔡國華
80
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13-8888
網址:www.egbank.com
注冊地址:廣東省越秀區東風東路 713 號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廣發銀行股份有
81 電話:020-38322888 傳真:020-87310955
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冊地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 號
法定代表人:王蘭鳳
蘇州銀行股份有
82 電話:0512-69868365 傳真:0512-69868370
限公司
客服電話:0512-96067
網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冊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號
法定代表:陸向陽 聯系人:包靜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
83 電話:0519-89995170 傳真:0519-89995170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519)96005
網址:www.jnbank.com.cn.
(2)第三方銷售機構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弄 9 號 3724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 32 號 c 棟
諾亞正行(上海)
1 基金銷售投資顧問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系人:李娟
有限公司
電話:021-38602377 傳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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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系人: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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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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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陳柏青 聯系人:韓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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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眾祿金融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系人:童彩平
4
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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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代表人: 張躍偉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聯系人:何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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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閆振杰 聯系人: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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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順基金銷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聯系人: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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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有限公司 電話:0510-82758877 傳真:0510-885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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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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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大街 2 號萬通新世界廣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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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劉鵬宇 聯系人: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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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倉石基金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聯系人:付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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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萬得基金銷售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聯系人:姜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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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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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華夏財富投資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聯系人:仲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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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華財富(上海)
39 3 法定代表:蘭奇 聯系人:莊潔茹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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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記機構
傳真:021-31081800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俞衛鋒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42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聯系人: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系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系人:李一
經辦注冊會計師:許康瑋、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485 號文核準,自 2012 年 7 月 2 日起向社會公開
募集,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結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驗資,本次募集的凈認購金額為 2,787,916,281.80 元人民幣,其中 A 類凈認購金額為
467,626,054.89 元人民幣,C 類凈認購金額為 2,320,290,226.91 元人民幣,認購款項在基
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 667,146.02 元人民幣,其中 A 類產生的銀行利息為
122,610.51 元人民幣,C 類產生的銀行利息為 544,535.51 元人民幣。上述資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國泰信用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專戶。
二、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限
1、基金類型: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的存續期間: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進行。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將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予以公告。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收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的方式與時間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
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銷售機構在 T+7 日(包括
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與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 10.00 元(含申購費)。各代銷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
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數為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在銷售網點保有的基金份額不足 100.00 份,則該次贖回時必須
一起贖回。
3、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進行限制。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其中:
A 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申購費、贖回費,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對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收取贖回費,對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類別基
金份額的贖回不收取贖回費。
1、申購費用
(1)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2)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
率。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 A 類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
50 萬≤M
200 萬≤M
M≥500 萬 1000 元/每筆
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為 0。
2、贖回費用
(1)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
額時收取。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 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
(2)贖回費率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Y) 贖回費率
Y
1 年≤Y
Y≥2 年 0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Y≥30 天 0
(注: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登記機構的注冊登記日開始計算。1
年為 365 天,2 年為 730 天,依此類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
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時,將按照各自所申購或贖
回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或贖回金額。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 日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 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 1: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8%,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為 1.128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1+0.8%)=4,960.32 元
申購費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購份數=4,960.32/1.128=4,397.45 份
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
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為 1.128 元,則可得到 4,397.45 份 A 類基金份額。
例 2:某投資人(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32%,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為 1.128 元,則其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1+0.32%)=4,984.05 元
申購費用=5,000-4,984.05=15.95 元
申購份數=4,984.05/1.128=4,418.48 份
投資人(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為 1.128 元,則可得到 4,418.48 份 A 類基金份
額。
例 3:某投資人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 0,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為 1.126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1+0%)=5,000.00 元
申購費用=5,000-5,000.00=0.00 元
申購份數=5,000.00/1.126=4,440.50 份
投資人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
為 1.126 元,則可得到 4,440.50 份 C 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T 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相應的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 1:某投資人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間為 1 年 5 個月,
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250 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5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12,500×0.05%=6.25 元
凈贖回金額=12,500-6.25=12,493.75 元
例 2:某投資人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間為 1 年 5 個月,
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245 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45=12,450.00 元
贖回費用=12,450×0%=0.00 元
凈贖回金額=12,450-0.00=12,450.00 元
3、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3 位,小數點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類別基金份額
單獨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
別基金份額總數。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
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 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
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
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
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50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網
站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
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個工作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
的投資收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
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等固定
收益品種。本基金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以及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證
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信用
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
金資產的 20%,其中權證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同時本基金還應保留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指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資產支
持證券等除國債和央行票據外的非國家信用的債券資產。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宏觀經濟運行周期和國內外經濟形勢的分析和判斷,綜合考察貨幣財政政
52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策、證券市場走勢、資金面狀況、各類資產流動性等多方面因素,自上而下確定本基金的大
類資產配置比例。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債券投資中將根據對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的把握,基于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
的深入分析以及對宏觀經濟的持續跟蹤,靈活運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信用債策略、
可轉債策略、回購交易套利策略等多種投資策略,構建債券資產組合,并根據對債券收益率
曲線形態、息差變化的預測,動態的對債券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基于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積極的預測未來利率變化趨勢,并根據預測確定
相應的久期目標,調整債券組合的久期配置,以達到提高債券組合收益、降低債券組合利率
風險的目的。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本基金將適當降低組合久期;而預期市場利率
將下降時,則適當提高組合久期。
在確定債券組合久期的過程中,本基金將在判斷市場利率波動趨勢的基礎上,根據債券
市場收益率曲線的當前形態,通過合理假設下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最后確定最優的債券
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組合的久期配置確定以后,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研究,分析和預測收益率曲
線可能發生的形狀變化,采用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
券間進行配置,以從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3)信用債策略
信用債策略是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將通過分析宏觀經濟周期、市場資金
結構和流向、信用利差的歷史水平等因素,判斷當前信用債市場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對投
資價值和風險以及信用利差曲線的未來走勢,確定信用債券的配置。具體的投資策略包括:
1)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分析相結合的策略。自上而下即從宏觀經濟、債券市場、機
構行為等角度分析,制定久期、類屬配置策略,選擇投資時點;自下而上即尋找相對有優勢
和評級上調概率較大的公司,制定個券選擇策略;
2)相對投資價值判斷策略:根據對同類債券的相對價值判斷,選擇合適的交易時機,
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債券,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債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
動性和信用水平的影響,因此該策略也可擴展到新老券置換、流動性和信用的置換,即在相
同收益率下買入近期發行的債券或是流動性更好的債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級別和收益率
下,買入內部信用評級更高的債券;
3)信用風險評估:信用債收益率是在基準收益率基礎上加上反映信用風險收益的信用
利差。基準收益率主要受宏觀經濟政策環境的影響,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該信用債對應
信用水平的市場信用利差曲線以及該信用債本身的信用變化的影響。債券發行人自身素質的
變化,包括公司產權狀況、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水平、經營狀況、財務質量、抗風險能力等
的變化將對信用級別產生影響。
本基金管理人將利用內部評級系統來對信用債的相對信用水平、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
差進行全面的分析。該系統包含定性評級、定量打分以及條款分析等多個不同層面。定性評
級主要關注股權結構、股東實力、行業風險、歷史違約及或有負債等;定量打分系統主要考
察發債主體的財務實力。目前基金管理人共制定了包括煤炭、鋼鐵、電力、化工等 24 個行
業定量財務打分方法,對不同發債主體的財務質量進行量化的分析評估;條款分析系統主要
針對有擔保的長期債券,通過分析擔保條款、擔保主體的長期信用水平,并結合擔保的情況
下對債項做出綜合分析。
(4)可轉換債券策略
可轉換公司債券兼具股票與債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將充分利用可轉債具有安全邊際和進
攻性的雙重特征,在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條款和發行債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
上,配置溢價率低、具有一定安全邊際的可轉債進行投資。
(5)回購套利策略
回購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資策略之一,把信用債投資和回購交易結合起來,在
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過回購融資來博取超額收益,或者通過回購的
不斷滾動來套取信用債收益率和資金成本的利差。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包括新股申購、增發等一級市場投資以及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
(1)一級市場申購策略
在參與股票一級市場投資的過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將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運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臺和股票估值體系,深入發掘新股內在價值,結合市場估值水平和
股市投資環境,充分考慮中簽率、鎖定期等因素,有效識別并防范風險,以獲取較好收益。
(2)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適當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以強化組合獲利能力,提高預期收益水平。本基金股
票投資以價值選股、組合投資為原則,通過選擇高流動性股票,保證組合的高流動性;通過
選擇具有高安全邊際的股票,保證組合的收益性;通過分散投資、組合投資,降低個股風險
與集中性風險。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選取主業清晰,具有持續的核心競爭力,
管理透明度較高,流動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邊際的個股構建股票組合。
4、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其投資原則為有利于基金資產增值。本基金在權證投資
方面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采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立足于無風險套利,
盡力減少組合凈值波動率,力求穩健的超額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
于信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
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40%;
(15)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
理人應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各種風險;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
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企業債指數收益率×60%+中證國債指數收益率×30%+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10%
中證企業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反映我國企業債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
的指數,樣本券包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
在 1 年以上的企業債。
中證國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反映我國國債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的指
數,樣本券包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國債。
滬深 300 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反映 A 股市場整體走勢的指數。其樣本覆
蓋了滬深市場 60%左右的市值。
上述指數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能夠分別反映我國國債、企業債以及滬深股票市場的
總體走勢,適合作為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
于本基金業績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從基金資產整體運作來看,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低風險品種,
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復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792,950.87 6.15
其中:股票 792,950.87 6.15
2 固定收益投資 10,781,704.70 83.59
其中:債券 10,781,704.70 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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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 -
售金融資產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145,978.38 8.89
7 其他各項資產 177,157.67 1.37
8 合計 12,897,791.62 100.00
(二)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占基金資產凈值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 -
B 采礦業
C 制造業 754,155.87 5.94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6,475.00 0.21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2,320.00 0.10
S 綜合 - -
合計 792,950.87 6.24
(三)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占基金資產凈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值比例(%)
1 600110 諾德股份 13,375 188,453.75 1.48
2 002475 立訊精密 3,644 106,550.56 0.84
3 002572 索菲亞 2,436 99,876.00 0.79
4 300145 中金環境 5,168 87,442.56 0.69
5 600703 三安光電 3,200 63,040.00 0.50
6 000049 德賽電池 1,000 51,810.00 0.41
7 300568 星源材質 1,000 42,450.00 0.33
8 002456 歐菲光 1,500 27,255.00 0.21
9 600406 國電南瑞 1,500 26,475.00 0.21
10 300296 利亞德 1,400 26,320.00 0.21
(四)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699,230.00 5.51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5,817,947.00 45.82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3,199,200.00 25.20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1,065,327.70 8.39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0,781,704.70 84.91
(五)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占基金資產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凈值比例
(%)
1 041773001 17 中信重工 12,000 1,200,600.00 9.46
CP001
2 136057 15 華發 01 12,000 1,195,080.00 9.41
3 136148 16 宏橋 01 12,500 1,190,375.00 9.37
4 122969 09 豫投債 10,000 1,029,600.00 8.11
5 124007 12 西電梯 10,000 1,003,000.00 7.90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股指期貨。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
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有選擇地投資于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
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合
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征,通過資產配置、品種
選擇,謹慎進行投資,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法律法規對于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
行。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根據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國債期貨。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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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7,457.4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58,670.23
5 應收申購款 1,030.00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77,157.67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占基金資產凈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值比例(%)
1 127003 海印轉債 202,283.50 1.59
2 128013 洪濤轉債 178,288.00 1.40
3 132002 15 天集 EB 65,740.50 0.52
4 110031 航信轉債 9,309.60 0.07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資產凈 流通受限情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公允價值(元) 值比例(%) 況說明
1 300145 中金環境 87,442.56 0.69 重大事項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17 年 6 月 30 日,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國泰信用債 A 類:
凈值增 凈值增長率 業績比較基 業績比較基準收
階段 ①-③ ②-④
長率① 標準差② 準收益率③ 益率標準差④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1.70% 0.05% 1.05% 0.14% 0.65% -0.0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0.79% 0.18% -0.54% 0.17% 1.33% 0.01%
2014 年度 11.22% 0.23% 14.22% 0.15% -3.00% 0.08%
2015 年度 5.79% 0.16% 9.58% 0.25% -3.79% -0.09%
2016 年度 -1.66% 0.13% 1.50% 0.16% -3.16% -0.03%
2017 年上半年 1.85% 0.14% 1.02% 0.09% 0.83% 0.05%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20.80% 0.17% 28.99% 0.18% -8.19% -0.01%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二、國泰信用債 C 類:
1.60% 0.05% 1.05% 0.14% 0.55% -0.0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0.30% 0.19% -0.54% 0.17% 0.84% 0.02%
2014 年度 10.79% 0.23% 14.22% 0.15% -3.43% 0.08%
2015 年度 5.14% 0.16% 9.58% 0.25% -4.44% -0.09%
2016 年度 -1.94% 0.13% 1.50% 0.16% -3.44% -0.03%
2017 年上半年 0.77% 0.12% 1.02% 0.09% -0.25% 0.03%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17.30% 0.17% 28.99% 0.18% -11.69% -0.01%
2017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發售在外的
該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1.000 元,小數點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3 位以內(含第 3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
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責任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
有關費用,列入基金費用項目。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
《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
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
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每次每
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收益分配基準日每單位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
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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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本基金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7%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7%÷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4%。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資產凈值的 0.4%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4%÷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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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經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個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費用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
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
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個月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更新招募說明
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
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體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體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
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
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
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
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告方式。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
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
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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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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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
并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
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
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體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
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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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而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
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6、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
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
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之前較少的收
益率。
9、波動性風險。波動性風險主要存在于可轉債的投資中,具體表現為可轉債的價格受
到其相對應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同時可轉債還有信用風險與轉股風險。轉股風險指相對應
股票價格跌破轉股價,不能獲得轉股收益,從而無法彌補當初付出的轉股期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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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相關
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時或為實現收益而進行組合
調整時,可能由于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將股票或債券買進或賣出;二是
為應付投資人的贖回,基金管理人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被迫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股票
或債券。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四、本基金特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信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 80%。因此本基金相對于普通的
債券型基金而言面臨著相對更高的信用風險。如本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出現違約、無法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形,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
損失。
五、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采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發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因內幕交易、
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違規風險;
3、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
影響工作的連續性,并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4、因為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會導致基金資產
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
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
4、《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3000 萬元;
5、《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總數超
過基金總份額 90%;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7、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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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除調高管理
費率、托管費率、銷售服務費率和贖回費率之外的基金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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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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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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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6、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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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根據法律法規的
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現以下情況的,《基金合同》終止,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3000 萬元;
3)《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總數超
過基金總份額 90%。
(3)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以及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調整各
類別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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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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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在表決截至日以
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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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
議并表決。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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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
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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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
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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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3000 萬元;
(5)《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90 個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總數
超過基金總份額 90%;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7)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清算費用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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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
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5 號
注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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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洪淵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發[1983]146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
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
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
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
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
服務;年金賬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
詢、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
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
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
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
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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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
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b、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遵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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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d、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g、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0%;
h、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i、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 10%;經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協商,可對以上比例進行調整。
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
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 2 個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5)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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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
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
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
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
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制
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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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單后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
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托管人于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
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根據當時
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
交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
則對于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名單,并及時更新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
供的名單,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
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
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
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
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
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銀行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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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時更新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
在名單內列明。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規范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
知》、 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
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
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
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
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
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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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2、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
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書面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人遭受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99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
不承擔責任。
2、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100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時,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
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
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
款。該資產托管專戶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
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規定。
4、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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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
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 5 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
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本基金 A 類、C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指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
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3 位,小數點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
102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
日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
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
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
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
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
限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03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
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1、理財咨詢:人工理財咨詢、賬戶查詢、投資人個人資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時電話自助查詢(基金凈值、賬戶信息、公司介紹、產品介紹、
交易費率等)。
3、7×24 小時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務時間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會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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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快在 2 個工作日內回電。
二、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郵、傳真等方式提出咨詢、建議、投訴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將盡快給予回復,并在處理進程中隨時給予跟蹤反饋。
三、 短信提示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手機短信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短信資訊。
四、電子郵件電子刊物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電子郵件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電子資訊。
五、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gtfund.com
2、電子郵箱:service@gtfund.com
-888-8688(全國免長途話費),021-310890004、客戶服務傳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郵編:200082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名稱 報社 日期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任職公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2/9
告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開通旗下部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2/17
分開放式基金在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時報》
105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并同時調整定投金額
下限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參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加交通銀行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 2017/2/23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交通銀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3
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銷賬戶的公告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8
變更公告 《證券時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肯
特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14
分基金、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轉換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業務并開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
金參加宜信普澤投資顧問(北京)有限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17
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方正證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券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 2017/3/24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北京分公司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25
遷址的公告 《證券時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25
員變更的公告 《證券時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開放式
基金參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29
人電子銀行渠道基金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
金參加張家港農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申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31
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蛋
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31
金、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轉換業務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并開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金參加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 2017/4/7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恒
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4/7
基金并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轉換業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務的公告
106
金參加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及定 2017/4/22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華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 2017/5/10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基金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通
華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5/12
金參加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 2017/7/12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調整長期停牌股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7/19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金參加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 2017/7/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
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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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二號)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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